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居住证管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规范居住证的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居住证的定义与功能
1、居住证是广东省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的居住证明,是持有人在广东省居住、就业、就读等活动的有效凭证。
2、居住证主要功能包括: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信息,为持有人在广东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1、在广东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居住的人员;
3、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人员。
居住证的管理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管理服务工作。
2、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制度,保障居住证的合法、安全、便捷、高效应用。
3、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管理工作,确保居住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居住证的申领与发放
1、居住证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址、就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信息。
居住证的使用与保障
1、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广东省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对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广东省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报机动车登记,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3、各级政府应当为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提供便利,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居住证的变更与注销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广东省居住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3、公安机关在核实居住证持有人离粤后,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修订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本条例实施后,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涉及的相关政策由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指导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本条例,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要加强对居住证的监管力度,确保居住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涉及居住证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改进工作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提高居住证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推动广东省居住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完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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